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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直郵】I READING愛閱讀 因為性別改變美國女性職場環境的十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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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直郵】I READING愛閱讀 因為性別改變美國女性職場環境的十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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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書講述了十位「草根英雄」的人生故事,她們不幸遭遇職場性別歧視,飽受性別刻板印象之苦,於是訴諸《民權法案》,以此作為法律依據提起訴訟。她們的案件最後都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她們又經歷了諸如失業、離婚、重病等人生不幸。然而她們從未放棄,在親友、律師、法律團體、學者、記者等的幫助下,她們的勝訴最終改寫了美國歷史,實際改善了美國女性的生存環境。本書作者吉莉恩·托馬斯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高級專職律師,她基於自己多年的從業觀察,選取這十個標誌性的案件,深度採訪案件當事人、參與案件的律師和專家證人、案件涉及機構的工作人員等。本書曾入選《大西洋月刊》「理解美國政治的33部佳作」、《紐約時報》女性歷史月10本推薦書籍。

內容簡介

1964年,美國眾議院就《民權法案》議案進行辯論的最後一天,一位議員提出,在法案第七章“就業機會平等”的條款中,應該在“種族”“膚色”“宗教”和“民族」之外增加「性別」。當《民權法案》正式頒布時,「性別」一詞得以保留,該法案因此成為美國性別平權運動的里程碑,成為美國職場女性的福音。
育有幼兒的母親遭遇招募歧視,產假歸來的新手媽媽被迫離職,男上司對女下屬頻頻性騷擾,職場「女強人」因「不夠有女人味」而升職無望……本書中的十位主角遭遇不同形式的職場性別歧視,她們以法律為武器,勇敢地提起訴訟,最後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她們的故事鼓舞人心,她們的勝訴界定了《民權法案》第七章的範圍和影響,讓所有女性得以尋求曾經僅對男性開放的工作職位,爭取平等薪酬,不再因結婚和撫養兒女而失業,不必忍受性騷擾和惡意的工作環境。
本書作者吉莉恩‧托馬斯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資深專職律師。透過細緻調查和深入訪談,作者描繪了近五十年來美國反職場性別歧視的歷史變遷。在維護平等、公正的漫漫長路上,那些敢於跨出第一步的女英雄們,值得被記住。

作者簡介

吉莉恩?托馬斯(Gillian Thomas),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女性權利項目高級專職律師,作品見於《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大西洋月刊》等。

精彩書評

這是十位堅強女性的故事,她們努力工作,誠實生活,卻遭遇了難以想像的困難和阻力,這一切只因為她們是女性。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自我選擇的權利,性別不是決定命運的關鍵,一個健康的社會理應賦予每個人展現自我的機會。

——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原校長

透過改變女性職場環境的十個典型案件,可以發現女性主義的演變過程以及不同形式。當然,訴訟策略只能以法律上的形式平等為基礎,往往很難涉及結構內部的權力關係和實質問題。為此,我們需要多維的觀察視角,需要在正義、照顧、以及互惠之間達成適當均衡。生物學上的性別固然不可改變,但社會、文化上的性別概念是可變的,因而也能成為社會進步的一種驅動裝置,既可重構政治格局,也可影響知識理論。

——季衛東,上海交通大學文科資深教授

今天,女性在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地位大幅提升,「女性以犧牲、服務為榮」的說法越來越站不住腳了。崛起的女性力量既挑戰了傳統社會觀念,也動搖了原本的社會結構。但這個改變過程中一定會出現倒退,正如這本書中勇敢的主角們也曾遭遇困境,如果沒有她們近乎傾盡所有的抗爭,平等和公正只是遙遙無期的願景。

——黃佟佟,專欄作家、娛人

法律有其種種限制,例如政治,例如地域,例如時間。但從觀念的意義上,身為女性,我們都將永遠受益於這十個案件,而觀念會比一切都走得更遠。

——李靜睿,作家

在本書的十個案例中,我們一再看到個體的憤怒、痛苦、不公感與群體無意識的對抗。強大的法治社會無須害怕這些憤怒的聲音,相反,受傷者的恐懼所暴露的往往是社會自身的軟弱和偏見。吉莉恩?湯瑪斯沒有為讀者構思一個凱歌前進的性別平權神話,而是透過不同案件的反覆、曲折,向我們展示了「平等」本身的複雜性。

——焦姣,上海大學歷史系講師

在美國法制史上,法律與社會運動之間的連結從未像近半個世紀以來這樣緊密。女權形成運動,運動催生案件,案件塑造法律,法律改變職場。作者透過十宗大案的描摹,將這一鏈豐滿有力地呈現出來。她的筆調樸實無華又熱情昂揚,幫助讀者體味當局中人的抉擇、徘徊與堅持,讓法律的變革走向生動,走近生活。

——閻天,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她們為之抗爭的事業最終獲得了支持,她們所提起的訴訟成為經典案件,她們仍默默無聞,本書所講述的正是她們的故事。

——琳達?格林豪斯,普立茲獎得主

這是「她們」的故事,記述了女性為女性所做的犧牲,也是「我們」的故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我們承諾保護女性的尊嚴和平等權,是她們成就了美國。

——勞裡?利文森,洛約拉馬利蒙特大學法學院教授

吉莉恩?湯瑪斯以精準而優美的文字講述了界定《民權法案》第七章範圍和影響的十個案件,這些原告和律師是真正的英雄。

——《波士頓環球報》

吉莉恩?湯瑪斯做了細緻入微的調查,寫出這樣一本讓人受益匪淺的書,她擁有講故事的天賦。

——《紐約時報書評》

目錄

導論
第1章有孺之婦
菲利普斯訴馬丁瑪麗埃塔公司案
第2章突破“細細的藍線”
多薩德訴羅林森案
第3章長命百歲
洛杉磯水電局訴曼哈特案
第4章惡意工作環境
美馳聯邦儲蓄銀行訴文森案
第5章“保底,不封頂”
加州聯邦儲蓄信貸銀行訴格拉案
第6章成為“女合夥人”
普華訴霍普金斯案
第7章可能會懷孕
國際工會、全美汽車工人聯合會訴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案
第8章“我會一直告到桑德拉·戴·奧康納那兒去”
哈里斯訴堆高機公司案
第9章不要向報信者開槍!
北伯林頓與聖塔菲鐵路公司訴懷特案
第10章“每個女人都應擁有安全分娩的機會”
揚訴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案

尾聲

致謝
註解
索引

精彩書摘

第4章惡意工作環境(節錄)

美馳聯邦儲蓄銀行訴文森案

繁華的喬治城十字路口處,一家五金店樓上的小律所內,朱迪絲?路德維克的新客戶哭個不停。那是1978年9月,路德維克第二次會見米歇爾?文森。她是一位嬌小的非裔美國女性,20歲出頭,想要離婚。就像拉帕波特律師事務所在報紙廣告上承諾的一樣,她們的第一次會面是一次15分鐘的免費諮詢。 (律所名字顯示有「多名」律師,未免有虛張聲勢之嫌。路德維克是所內唯一一個律師,擅長處理小額離婚和遺囑案件。)現在文森重新回來並簽署了委託代理合同,向路德維克支付了275美元的固定費用。路德維克在文森的收據上蓋上律所印章時,不知為何,文森開始流淚。她告訴路德維克,她對自己的工作感到很痛苦,「再也難以忍受」。路德維克很是疑惑:“你要忍受什麼?”

路德維克回憶說:“她開始向我講述。那太可怕了。我目瞪口呆。”

文森後來證實,三年多來,她在首都聯邦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首都銀行」)的管理者悉尼?泰勒一直對她進行性虐待,不是強迫她性交或口交,就是摸文森的胸部和臀部,或是跟著她進廁所,露出自己直挺的陰莖。他粗俗地形容口交為“舔雞巴”,會把文森逼到角落警告她,“今晚你要和我做愛”。

1974年秋,19歲的文森入職後不久,這一切就開始了。文森在哥倫比亞特區東北部長大,首都銀行的羅德島大道支行就在她家附近。她在這家分行擁有儲蓄帳戶。銀行規模很小,文森與兩個出納員和經理泰勒都相處得很好。自從15歲從高中輟學之後,她從事過一些薪水很低的兼職工作,但一直希望能在專業的環境中工作。有一天,她在停車場走向泰勒,詢問銀行是否有招聘計畫。第二天,泰勒給了她一份實習出納員的工作。接下來的四年,文森表現出色,獲得了高度評價,時常取得績效獎勵,最終晉升為副經理。

文森剛開始在支行工作的時候,泰勒待她「如父」。泰勒已婚,是七個孩子的父親,還是所屬教會的執事,他似乎很符合自己的角色定位。他從銀行門衛一職開始打拼,成為當地黑人社區的成功典範。泰勒在文森面前就像一個導師,鼓勵她就專業和私人問題向他吐露心聲。他借給文森銀行業的書籍,即使她並未加班也向她支付加班費,並稱之為努力工作的獎金。當文森告訴泰勒她正與丈夫分居,新公寓的保證金還差120美元時,泰勒給了她這筆錢。 “他假裝自己很體貼,”數年後,文森告訴記者,“彷彿非常樂於幫助你。”

文森確實需要這份幫助。在成長過程中,她和當環衛工的父親一直關係緊張,並曾多次離家出走,以至於她的母親曾試圖將她送進領養中心。為了逃離糟糕的家庭,15歲的時候,她接受了家族的一個年長朋友的求婚,先是懷孕,以便使未達婚齡的她可以合法成婚。但在和新婚丈夫的一次爭吵中,她流產了。

在首都銀行工作近六個月後,文森和泰勒去一家中式餐廳共進晚餐。他們在一些其他場合也曾共進晚餐。據文森所言,正是在那兒,泰勒首次向她提出了非分的要求。文森拒絕了,但向泰勒保證她會感激泰勒為自己所做的一切。 「我不要你感激,」他告訴她,「我想和你上床……我能給你工作,也能炒你魷魚,我能成就你,也能毀掉你,如果你不照我說的去做,我會殺了你。”

餐廳旁邊就是汽車旅館,泰勒開了一間房。 「我不知如何是好,」文森後來告訴記者,「這是個讓我信任的男人…他一直跟我說我現在是個大女孩了,說他不會傷害我,脫下我的衣服。我就站在那兒,什麼也沒做。我像塊木板那樣僵在那兒,就好像一具死屍。眼淚順著我的臉流下來。他什麼也沒有說。他只是在做他想做的事。他脫下我的衣服,讓我躺在床上。事情就是這樣。”

文森曾希望泰勒一旦得手就會放過她。但虐待逐步升級。 (不出所料,記錄顯示文森那年請了23天病假。)文森後來證實,自第一次之後,他們曾發生40到50多次性關係,通常是在銀行里——在地下室甚至銀行金庫的地板上。文森覺得自己無力逃脫。她需要這份工作。這是她維持生活的唯一來源。此外,她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自從汽車旅館的第一晚後,泰勒就一直威脅說,如果她不好好配合,就殺了她。當文森抵抗他的侵犯時,泰勒使用更暴力的手段來強姦她。在經歷了不只一次這樣的虐待後,文森因陰道撕裂而求醫。

文森後來解釋說:「我眼前一片漆黑。我找不到一條出路。我沒有參加互助小組,也沒有任何可以商量我所經歷的這些事的人。這就是我一直忍受這麼久的原因。因為害怕。」不出所料,在被生活中出現的這個男人虐待了數年之後,文森開始懷疑是否還有其他的生活方式。 「你開始接受在你身上發生的這些事,」她反思,「即使你打心底知道這是不正確的。」文森的身體明確地告訴她,自己正承受著極端的壓力。她開始掉髮,不能進食,並患有慢性失眠。

……

路德維克從未聽過「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一詞,但她確信文森描述的這種性虐待行為違反了《民權法案》第七章。回想起自己的理想主義,她啞然失笑。 “我從未想過,”她說,“法律對此不予保護。”

自從女性走出家門開始工作,今天我們所稱的性騷擾行為就存在了。但1970年代末期時,這個名詞才剛進入大眾話語體系和法律視野。正如弗雷德·施特雷貝在其翔實的法史著作——《平等:女性重塑美國法律》裡所描述的那樣,「性騷擾」一詞由康奈爾大學人類事務計畫的三位教授於1975年初首創。該計畫提供了一系列社會正義課程,其中包括一堂由琳法莉教授的有關女性和工作的課程。某所大學物理實驗室的秘書卡爾米塔·伍德曾找到法莉尋求協助。在忍受了其上司——實驗室的負責人——三年來的窺視、撫摸和其他性侵犯行為之後,伍德辭職了。伍德的辭職請求曾被拒絕,因為負責聽證會的工作人員認為她離職僅僅是「出於個人原因,而非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法莉和她的同事蘇珊?美耶及卡倫·索維涅都希望幫助伍德。她們知道伍德的煎熬並非個例,她們從自己的女學生口中聽過這些駭人聽聞的故事,在此前的工作中也曾親身經歷,但她們不知道該做些什麼來應對。法莉、美耶和索維涅向全國約百名律師發出呼籲,為伍德提供立案的指引性意見,並請求開展運動來聲援和伍德有相同經歷的女性,但她們苦惱於如何簡潔地表述伍德的遭遇。在經過深思熟慮並否決了一些字眼(包括「性強迫」「性恐嚇」「性敲詐」)後,她們找到了一個適當的字眼—「性騷擾」。

法莉、美耶和索維涅代表伍德所做的努力獲得了理想的效果。時任紐約市人權委員會會長的埃莉諾·霍姆斯·諾頓在1975年4月就女性在工作場所的權利舉行了聽證會,法莉在會上直接討論性騷擾問題。 「大多數男性管理者將這視為一個玩笑,最多認為這'並不是什麼嚴重的大事',」法莉在作證時說,「更可怕的是,公然反對騷擾者的女性有可能突然被視為一個瘋狂、古怪甚至放蕩的女人。」一個月後,康乃爾大學人類事務計畫在紐約州伊薩卡市就性騷擾組織了一場「暢談會」。近20位女性向一小群人詳細講述了自己的經歷。暢談會合併至一個新的組織-職業婦女聯合會(後來更名為職業婦女協會,並遷至紐約市)。

這兩起事件引起了《紐約時報》記者伊妮德· 內米的注意。於是,1975年8月,她發表了《女性開始公開反對工作中的性騷擾》一文。這是「性騷擾」一詞首次出現在全國性出版物中。 (並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歡迎這個帶有貶義的新標籤:一位女編輯在《哈潑斯雜誌》上發表了一篇語帶謳諷的反駁文章。她寫道,騷擾,「或者,有些人稱之為調情,」「給女性早上精心塗抹口紅提供了一個理由,還有可能是下午4 : 30女洗手間中的一個話題。」)不久後,《華爾街日報》發表了其與此問題相關的第一篇文章,20同月,《紅書》雜誌進行了調查,請讀者記錄自己所遭遇的性騷擾。 1976年11月,一篇分析該調查結果的文章稱這是一場遍布於「行政套房、速記室和…流水線」的「瘟疫」:在超過9 000份的調查結果中,有90%以上的人稱曾遭遇一種或多種形式的性騷擾。 「無論男性還是女性,來工作時都背負著一生的情感包袱——他們幼時被教導什麼是男子漢氣概,什麼是女性特質。文化迷思和社會本能決定了男性和女性對待異性的方式,」該文總結道,“我們才開始解開這一包袱,開始仔細審查它,努力置換其中的老舊過時之處。”

女性透過訴訟來「解開包袱」的努力帶來了複雜的結果。種族騷擾早在1971年就已被視為非法的種族歧視的變體,性騷擾卻很難取得進展。法官們不願把「性別歧視」的標籤貼在他們看來只是不太理性的挑逗行為之上。因此,在整個20世紀70年代,許多法官對指控上司虐待的起訴狀都不加理會,他們認為:“你不能因為一個男人嘗試挑逗就指責他。”

這些早期的案例十分俗套:男性管理者向女性下屬提出非分之求,女性下屬拒絕,男性管理者解僱女性下屬。一位名為保莉特?巴恩斯的女士是哥倫比亞特區環境保護署的一名秘書,在拒絕上司的求愛後失去了工作。法官駁回了巴恩斯基於第七章提起的訴訟,稱這只是「對不和諧的人際關係過於敏感而導致的衝突」。在亞利桑那州,眼部護理巨頭博士倫公司的文職人員簡·科恩和熱納瓦?德韋恩選擇了離職,不願繼續忍受管理者無休止的語言和肢體騷擾。法官駁回了她們的反歧視訴訟,認為管理者的不當行為「似乎只不過是一種個人的癖好、傾向或是習性」。

一位加州法官駁回了瑪格麗特·米勒基於第七章提起的訴訟。瑪格麗特因為拒絕「迎合」上司的性要求而被辭退。法官判決,這樣的要求不可能是「基於性別」的歧視,因為它們太過於普遍,難以規制。 「女性對於男性的吸引力以及男性對女性的吸引力是一種自然的性別現象,這種吸引力在大多數的個人抉擇中至少都發揮了微妙的作用。」在新澤西,阿德里安娜?湯姆金斯也因拒絕管理者的非分要求而被解僱。法官對她基於第七章提起的訴訟置之不理,因為該法並非旨在「對發生在公司走廊而不是小巷之中的、被性慾激發的人身侵犯提供聯邦層面的(人身傷害)救濟」。

正如這些判決所顯示的,男性視女性為性對象(當她們表示不情願時就將之拋棄),這被認為不受第七章的保護。其他形式的歧視是對某一特定群體明確憎惡,與之相反,性騷擾則被許多人視為由吸引力所致—這是一種讚賞,而非侮辱。此外,將管理者的性侵犯行為視為一種純粹的「個人」行為,與其被賦予的工作職責無涉,這也意味著該管理者的雇主不會因此承擔責任。

正如女性主義法學家凱瑟琳·麥金農在其1979年的里程碑式著作《對職業女性的性騷擾》中所詳細描述的那樣,最初,涉及特定騷擾者和騷擾目標的性騷擾法律還是一片真空。與種族騷擾不同,法律未能將性騷擾視為更廣泛87的社會結構下發生的事件。在這結構下,男性群體仍舊操縱世界,女性群體仍舊是次等公民。正如麥金農所解釋的:

男女關係的確被認為是私人關係,但這一事實無法掩蓋它鞏固了女性在工作場所和整個社會中居於附屬地位的事實……一旦這種「私人性」被置於等級化的社會結構內,那麼,對每個人來說,這種關係將無異於種族關係。

麥金農解釋稱,要改變法律對性騷擾的處理方式,需要說服法院接受兩大意義深遠的原則:其一,騷擾行為並不僅僅是某個男性受到某個女性的吸引,這是「基於性別」而產生的,因為受害者的女性身分是其受到騷擾的緣由;其二,工作環境中不受歡迎的性行為並不僅具有私人性質,它直接且負面地影響女性受僱的「條款、條件或特別待遇”,這是大多數男性從未體會過的。

1976年,聯邦法院首次承認性騷擾屬於性別歧視,認定性騷擾“為女性的就業製造了人為的障礙,而另一性別卻不受影響”,趨勢開始扭轉。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其他一些法院也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類似判決。更鼓舞人心的是,保莉特·巴恩斯、簡·科恩、熱納瓦· 德韋恩、瑪格麗特·米勒以及阿德里安娜·湯姆金斯最終在各自的上訴中都得到了推翻原判決的結果。

這些成功案例的共同點在於,提起訴訟的女性都拒絕了上司的性要求。毫無疑問,這種示好是不受歡迎的,而這些女性都得以證明自己「品性」良好。此外,她們都曾因自己道德正直而受到處罰:都曾被解僱或被迫離職,並因此遭受有形的經濟損失。凱瑟琳·麥金農將此種騷擾命名為「交換條件」(quid pro quo,拉丁語意為「以此換彼」),將被求歡描述為擬定交易中的一部分:屈服於我,你繼續保留工作。

但麥金農也界定了第二種騷擾,它曾經,並且至今仍舊更為普遍:「工作環境」騷擾,即現在廣為人知的「惡意工作環境」。她如此描述符合此類行為的典型特徵:

女性遭遇令人討厭的求歡,可能只是因為她有著女性的軀體,這種遭遇可能成為她日常職業生活的一部分。在工作中,她可能經常被撫摸或揉捏,被色瞇瞇的眼神打量,視姦,被突襲偷吻,被肆意評論,被刻意孤立,在工作上被欺負,但這些從不會明確地和她的工作相關…作為一種工作環境,性騷擾通常不需要女性明確回答同意與否,便可作出進一步行動。失去工作的威脅在交換條件型性騷擾中顯得更為直白,在此類性騷擾中則較為含蓄,但其脅迫性卻不弱於前者……這涉及“虛與委蛇”,繃緊神經,保持警惕,有技巧地示好並能暗示雙方關係中的性尺度或性可能,同時避免直接向她詢問“這樣如何”,以免招致她的公開拒絕。

米歇爾?文森的遭遇並不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形式的騷擾。儘管文森稱悉尼?泰勒曾將自己的性要求和解僱她的威脅相聯繫,這是交換條件型性騷擾的典型特徵。但與那些成功的交換條件型性騷擾訴訟的被告不同,身為管理者,泰勒從未繼續實施這些威脅。他無須如此,因為文森妥協了。而且,與那些勝訴的當事人不同,文森從未蒙受任何可量化的經濟損失。反之,她獲得了最高的評價、績效獎勵和職位晉升(在最終的訴訟中,銀行承認這些都是文森應得的)。

文森所描述的泰勒的脅迫性行為——撫摸、窺視、暴露自己——在許多方面符合「工作環境」性騷擾的特徵。在工作日期間,泰勒會前往街上的脫衣舞酒吧,回來後,他會在文森以及其他女性銀行職員面前仔細閱讀色情雜誌。在文森沒有被強暴、撫摸或窺視期間,她的工作環境也被「性慾化」了。

從未有法院梳理過這些一團亂麻似的事實。事實上,當朱迪絲·路德維克困惑於該如何處理米歇爾?文森案時,凱瑟琳?麥金農的書尚未出版。

前言/序言

導論
1964年2月8日,一位名叫霍華德?史密斯的國會議員步入了眾議院的會場。時年80歲的史密斯是堅定的種族隔離支持者,但他永久改變了美國職場女性的命運。
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1964年《民權法案》議案在眾議院進行辯論的第八天,也是最後一天。史密斯提議的修改主要涉及就業機會平等的第七章。當時的草案已經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民族的歧視,但是史密斯,這個來自維吉尼亞州的民主黨人,還想再增加一個類別。書記官大聲宣讀了史密斯的提案:“在議案第68、69、70和71頁的'宗教'後面加上'性別'一詞。”
史密斯提議的“小修改”雖然只是為了譁眾取寵,但他稱這是受到一名女性選民的來信啟發,那位女選民希望政府能“保護我們那些單身的姐妹們”,她們由於缺少合格的學士學位而吃了不少苦頭。史密斯在滿場男性聽眾大笑後說,「我讀這封信只是為了解釋女性確實有不容小覷的苦衷,確實有亟待保護的重要權利。我對此非常認真」。主持眾議院辯論的監察人,來自紐約的伊曼紐爾·塞勒也取笑道:「根據我49年的經驗——明年我將慶祝我的第50個結婚紀念日——可以說,女人在我家的地位可不是少數派。」他說,“我通常都會在句尾說兩個字—'好的,親愛的。'”
在座的12名女性眾議員中有幾人起身,試圖讓喧笑聲停下來,並呼籲眾人認真考慮該修正案。來自密西根州的民主黨人瑪莎·格里菲斯得償所願。 「如果說確有必要點明女性是二等性別,」她說,「會場上的笑聲足以證明。」(支持這項議案的)格里菲斯理智地呼籲《民權法案》的反對者— —主要是史密斯這樣的南方民主黨人-給予支持。那時,這部令他們憎恨的法律獲得足夠多的讚成票已是不可避免。所以格里菲斯警告,如果沒有性別條款,第七章只會讓黑人女性獲得比白人女性更多的權利。 “白人男性今天給該修正案投下的反對票,也是投給他們的妻子、遺孀、女兒或姐妹的反對票。”
這場後來被稱為「眾議院女士節」的會議本是史密斯為了將《民權法案》扼殺於襁褓中而耍的小伎倆。畢竟,布爾康納和伯明罕市的惡劣行徑成了全國性的新聞後,許多白人議員已經可以接受非裔美國人享有民權,但「女性享有民權」在其看來仍然只是笑談。
史密斯這樣一個公開的民權反對者,長期以來卻支持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看起來有些自相矛盾。但在平等權利修正案支持者們的施壓下,史密斯確實已經持續幾周放出風聲,說他會提出一個「性別」修正案。 (大多數性別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者是白人,他們保留著不甚含蓄的種族主義激進思想。早在一個多世紀以前,他們就公開譴責擴展那些惠及非裔男性公民、卻不讓女性享有的權利的法律保護,例如選舉權。)史密斯與南方製造業有密切的利益關係,他深深了解廢除限製女性工作時間的州法,允許女性與男性工作同等時長將會釋放大量人力資本。
幾個小時後,史密斯的提案進入投票環節,最終以168∶133的結果獲得通過,大部分贊成票來自共和黨人和美國南方的民主黨人。旁聽席上傳來一名女性的呼喊,“我們贏了!我們贏了!”不一會兒又有人高呼:“我們做到了!天佑美利堅!”當該議案進入參議院投票環節時,史密斯提出增加的“性別」條款也被完整地保留了下來。 1964年7月2日,總統林登·約翰遜簽署通過了《民權法案》,使其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其中有一條明令禁止「基於性別」的就業歧視。
如今,大部分美國職場女性可能無法想像,她們要感謝一名頑固的八旬種族主義老翁,他將工作中的性別歧視歸於非法。儘管歷史學家們至今仍為史密斯提出修正案的動機聚訟紛紜,這部法律是非裔美國人爭取民權的標誌性成就,也是性別平等的里程碑。 《民權法案》第七章拉開了女性革命的帷幕。
正如《廣告狂人》所呈現的,在1964年的美國社會,不足半數的美國女性從事有薪工作,僅佔全美勞動者的三分之一。大部分職業婦女從事的職位種類稀少,薪資低廉,如秘書、侍者和教師,考慮到當時的招聘廣告通常分為“職位招聘——女性”或“職位招聘——男性”,這一點並不出人意料。男性上司、同事的斜睨、身體觸碰和求歡等行為對職業婦女來說就像空氣裡的煙味一樣稀鬆平常。懷孕——甚或是結婚——意味著失去工作。
今天,「歧視女性」(Jane Crow)的那一套再也行不通了。 60%的女性在外工作,約佔全美勞工的一半,70%的職業婦女育有子女。女性的身影遍及政界、商界、醫學界、法學界、新​​聞界和學術界等領域的最高層。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也許我們很快就能見到,女性當總統不再是遙不可及的事。曾經普遍存在於職場、被視為常態的性行為也有了一個新名稱:性騷擾。女性在懷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大部分人在生育後都能重返工作崗位。
沒有《民權法案》第七章,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發展。然而,1964年《民權法案》的頒布只是一個開端。接下來發生的一切才是本書的起點。
女性開始以《民權法案》第七章為武器爭取職場上的公平。最初根據第七章提起訴訟的女性並不能總是遇到友好的庭審,1964年,在422名美國聯邦法官中,只有三人是女性。而且,因為第七章中性別條款的添加時間過晚,並沒有常規的國會聽證會和委員會報告對「基於性別」而產生的歧視進行界定。
不過,隨著法院做出了一個個有利的判決,「基於性別」的歧視的定義也逐漸被輪廓化。這些案件中,有一小部分一路輾轉到最高法院,使得最高法院對第七章的解釋得以約束全國所有法官。
大部分將維權鬥爭帶到最高法院的女士們不甚有名:艾達·菲利普斯、布倫達·米耶斯、金·羅林森、來自洛杉磯水電局的女士們、米歇爾·文森、莉蓮·加蘭、安·霍普金斯、來自電池製造商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女士們、特蕾莎· 哈里斯、希拉·懷特和佩吉·揚等。她們中的大多數人屬於中產階級或工人階層,除了熱忱的律師和一些支持她們的家人朋友,大都獨自經歷了數年的訴訟。沒有一位女士在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之前就打算放棄。她們只是想要一份工作而已。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許多當事人不僅要與帶有偏見的雇主、漠不關心的法官鬥爭。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是根據第七章設立的,負責實施該法,該機構卻和史密斯當時的大部分聽眾一樣,認為性別平等修正案十分可笑。一名記者詢問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的首任主席小富蘭克林·羅斯福:「你怎麼看待性別?」他得到的回答是:「別讓我談這個,反正我完全支持。」而該機構的首屆執行董事之一則將該修正案貶斥為「僥倖出生的私生子」。 「所有工作都應面向兩性」的觀念在該機構官員的嘲諷下,成了一個廣為流傳的笑話,即第七章製造了一個「兔女郎問題」——《花花公子》雜誌也應當邀請腿毛濃密的男士當「兔女郎」。同樣不可思議的場景還包括,《紐約時報》寫道:「女士申請在土耳其浴室當服務生,男士想做女士胸衣店店員,還有的女士想做纖夫,但拖船上只有給男人們睡覺的位置」。
儘管在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成立的第一年,女性提起的歧視指控佔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但官員的沙文主義嚴重影響了處理這些問題的速度。幸好委員會中還有一小群意志堅定的女性辯護律師,此外,1966年,一些社會活動家不滿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對第七章性別條款的漠視,成立了全國婦女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並對委員會發起抗議。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最終形成了一個更積極、強硬的立場。它指出那些區分性別的招聘啟事違反法律,指責禁止空乘結婚的航空公司係非法地將女性貶低為性對象,認定限製女性勞動者搬運重量和工作時長的州“保護性法律”已被第七章制止,因而無效。在《民權法案》第七章於1972年修訂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得以以自身名義提起訴訟,這些訴訟成為先前全國數百起個人維權訴訟的重要補充。

本書中慶祝的勝利並不意味著第七章是治癒職場中性別不平等現象的萬靈丹。首先,《民權法案》不適用於僱員少於15人的雇主,有人估測,這將使近五分之一的僱員(無論男性或女性)不在該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美國數百萬職場女性所從事的工作不能幫其擺脫貧困,反而危及她們的健康,沒有提供任何養老保險或福利津貼,沒有考慮女性妊娠或養育孩子的責任,甚至偶爾請一天病假也不被允許。即使是職業女性,懷孕和做母親仍舊會對她們的事業發展具有極強的破壞性,從而形成影響她們對工作的忠誠感的有害刻板印象。性騷擾仍舊很普遍,特別是在男性主導的領域和一些低收入的勞動場所。電子郵件、簡訊和社群媒體使騷擾者得以用一種有時會讓人戰慄的新方式表達其不受歡迎的關注。薪資不平等現象依舊存在,儘管教育程度和工作經驗是決定薪資高低的主要因素。男性賺到一美元時,白人女性的薪水才艱難漲到78美分,可以想像,有色人種女性的薪水差得更遠。時至今日,人們在看到女建築工人或女消防員(或男護士、男秘書)時還是感到很稀奇。長期以來,女性在科學、技術、工程、數學領域和金融業的代表性遠遠不足,公司高層的女性人數少之又少。
在這些問題當中,只有一部分能歸類為「基於性別」的歧視,另外一些問題需要透過制定新法或修改舊法才能解決。有些問題需要雇主政策的主動改變,有些問題則要交給文化變革潛移默化的影響。即使我們很容易因為周圍那些令人瞠目的不平等狀況而灰心喪氣,我們也明白,相較於以往更加糟糕的時候,至少現在已經取得了些許進步。

一位傑出的女性主義律師曾談到為就業歧視案件中的女性代理時的感受,「這條路如此艱難,我經常聽到客戶說,『為什麼是我?為什麼讓我遭遇了這一切?為什麼我的生活因為這個完全沒有權利這樣對我的討厭鬼而天翻地覆?'這不公平。然而,法律正是由那些勇敢向前、挺身面對的女性改變的,她們為我們鋪平了道路」。
本書旨在向一些這樣的女性致敬。她們取得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法律勝利,惠及眾人,她們的名字卻往往鮮為人知。本書中的這些判例創設的許多權利已深入我們的現實生活,我們完全意識不到,就在不久之前,它們還完全不存在。

此書的靈感來自我本人代理案件的經歷,許多被代理的女性都非常像書中那些當事人。她們在試圖糾正遭遇到的那些不公時,常常要付出巨大的個人代價。想到她們所展現出的堅強意志,我意識到,這些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的女性還要面臨一個額外的挑戰:她們正在開闢嶄新的法律領域。我援引她們協助創造的先例,獲益良多,但在她們前往法院時,所遭遇的困境卻是該法幾乎尚未開始解決的問題。
在對案件勝訴的可能性如此不確定時,在一個仍對職場女性有所懷疑的文化中,提起性別歧視訴訟需要非同小可的勇氣。我想去認識這些女人,說她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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